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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的通知
(温政发[2004]3号 2004年2月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一)适用范围:在市区范围内(鹿城、龙湾、瓯海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的,被征地时持有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在册农业人员。
  (二)参保对象:2004年1月1日起因土地征用,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2003年12月31日以前土地已被征用,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男女相同)的被征地农民。
  (三)下列人员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
  1.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包括2003年12月31日前土地已被征用,征用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3.征用土地后又重新给予调剂承包土地的人员。
  二、缴费标准和资金筹集
  (一)缴费标准:年龄未满60周岁人员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缴费标准分为3档:1档为46800元,2档为41400元,3档为36000元;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的缴费标准见附表。被征地农民在参保时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档,选定参保后,不再变动。
  (二)资金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三方共同出资筹集。其中,政府承担30%,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和风险基金列支;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40%,从土地补偿费、安置用地收益和集体积累等项目中列支;个人缴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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