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温政发〔2003〕29号 2003年10月2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3〕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9月1日起,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实行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制度,同时调整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520元/月;乐清市、瑞安市480元/月;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430元/月;文成县、泰顺县、洞头县390元/月。对应上述各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为4.7元、4.3元、3.9元、3.5元四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