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部分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1日)宣布失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游局关于成都市清理整顿社会旅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办函〔2007〕24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旅游局关于《成都市清理整顿社会旅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成都市清理整顿社会旅馆工作实施方案
(市旅游局)
为巩固我市“创佳”成果,积极推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规范社会旅馆经营行为,提高社会旅馆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依据《
成都市社会旅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2号),从2007年10月至2008年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社会旅馆的清理整顿工作。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取缔社会旅馆无证照经营行为,规范经营秩序,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管理机制,提升服务品质。
(一)各区(市)县社会旅馆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二)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社会旅馆的办证率和备案登记率达到100%;
(三)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社会旅馆基本消除不达标、证照不全现象;
(四)杜绝住宅区内社会旅馆扰民现象。
二、工作重点
(一)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住宿业的单位。
(二)对证照齐全,经营时间在5年以上,设施设备陈旧老化、安全隐患严重,不按规定配置治安安全防范系统(包括:电视监控系统、应急报警系统、互联网上网审计系统、上网人员实名登记系统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消防设施设备,服务质量不规范、服务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的社会旅馆(含单位对外营业的招待所等),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标,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
(三)对证照齐全,在住宅建筑内开办的社会旅馆,督促其按规定办理住房使用性质变更相关手续和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按商业行业统一标准执行水、电、气价格。经营不规范、设施设备不齐全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督促社会旅馆规范、准确使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识和外国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