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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走访慰问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走访慰问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08〕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发展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走访慰问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走访慰问工作的通知
(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发展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响应中央、省关于开展“关爱功臣活动”的号召,进一步贯彻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建立优抚对象走访慰问长效工作机制,现就做好我市重点优抚对象的走访慰问工作通知如下:

  一、走访慰问对象

  走访慰问对象为户籍在我市的重点优抚对象,范围包括:持有国家颁发的证明书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在乡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户籍迁入本市,但优抚关系和行政关系仍在外地的上述人员,不列入本市走访慰问范围。

  二、慰问时间、慰问标准及经费来源

  (一)每年春节,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给慰问金或价值相当的慰问品,其对象及标准为:

  1.烈士遗属,每人400元;

  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300元;

  3.病故军人遗属,在乡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200元。

  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二)每年春节,各区对“三属”、在乡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予慰问,慰问金为200元。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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