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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制定措施,并指导、督促、实施“三合一”场所整治,加强对整治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接受群众举报并进行查处;定期通报“三合一”场所治理情况,及时研究整治的问题和对策。

  市水务集团和市电业局要全力配合“三合一”场所整治行动,对拒不整改(久拖不改)的“三合一”场所,强制断水、断电。

  在“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中,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既要抓好本部门的工作,又要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大“三合一”场所查处力度

  各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三合一”场所整治力度,要通过排查摸底,按照辖区、行业系统分类逐一建立台账,全面掌握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的“三合一”场所企业性质、股东情况、建筑结构、规模大小、住宿人员数量、存在隐患等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排查出来的“三合一”场所,要责令停止使用,按照公共行业标准GA703-2007《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实施整改,整改后经所在地区政府组织验收符合要求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要按照“堵疏结合、分类治理”的工作思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突出重点,用铁的纪律、铁的手腕认真开展整治,务必达到“淘汰一批、查处一批、整治一批、提高一批”的效果。对已经整治的“三合一”场所开展“回头看、再整治”活动,努力做到隐患不增“新量”、逐步减少“存量”。各区要建立“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逐级签订整治工作目标责任状,强化定期检查考评、行政责任监察和事故责任倒查,做到事前强责,事后问责,定期问效。对该报不报或已上报但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书面检查,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向同级政府作书面检查;对该报不报并发生火灾或者已上报但未按期整改到位又发生火灾的,由监察部门对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建议;对该报不报又发生火灾,而且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已上报但未按期整改到位、发生火灾且造成人员死亡的,整治不力或发生由于过失引起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按事故责任追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宣传,提升综合整治工作社会化水平

  在“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中,各区政府要大力营造整治工作氛围。充分利用社区广播、消防宣传栏、楼宇电视等阵地,并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有组织、有步骤地向社会和广大公民宣传《若干措施》,引导群众认识“三合一”场所的危害,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投诉“三合一”场所;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对“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通过查处一批消防违法行为、曝光一批“三合一”典型案例,达到警示教育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系统要抓好本行业、本系统的《若干措施》宣传和贯彻工作,进一步树立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意识,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劳动部门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确保消防管理人员、执业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在上岗前都得到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公安消防部门要把对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纳入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官兵深入企业、社区、学校、村镇等,广泛开展面对面的宣传培训和逃生自救演练。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要设立“三合一”场所曝光台,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形成“三合一”人人喊打、露头就打的良好氛围,为构建“平安厦门”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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