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8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4月2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实施妇女发展纲要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五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 公民应当遵守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对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制止、检举。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七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