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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厦府[2007]45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7〕4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2007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7〕326号),决定征收位于同安区汀溪镇隘头村的67958平方米土地,作为汀溪小城镇试点经营性招拍挂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
│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征收面积(│ 被征收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        │      │     │ 平方米) │      │       │
├────────┼──────┼─────┼─────┼──────┼───────┤
│ 同安区人民政府 │汀溪小城镇试│商业、住宅│ 67958  │  隘头村  │ 汀溪镇政府 │
│        │点经营性招拍│     │     │      │       │
│        │挂用地1   │     │     │      │       │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9号、厦同政〔2005〕121号等文件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隘头村委会或汀溪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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