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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处置的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针对突发事件发生情况,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按照有关法规、法规、规章的规定,启动相关应急响应,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一是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根据需要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场所、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服务,组织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三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应急处置活动中的法律义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或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同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本区域矛盾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本区域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立即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事发地其他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动员、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处于事发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二十一、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和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应当享受的保障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二十二、突发事件处置后恢复与重建的主要内容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在停止执行相关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应当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其主要内容:一是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灾害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二是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受危害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三是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四是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五是分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过程,查明发生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处置评估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二十三、单位和个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有关单位凡未按规定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未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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