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十五、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工作的主要内容
按照
《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工作主要包括建立突发事件监测制度、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等三个方面内容。
十六、突发事件监测与信息报告的相关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特点,建立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站点,明确监测项目,安排必要装备,配备专门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密切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在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信息,会商、评估突发事件状态和影响,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实时预警。
十七、国家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的内容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十八、突发事件预警等级及政府的响应措施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概率较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权限和程度,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一是启动应急预案;二是加强有关突发事件监测、预报和信息收集、报告工作;三是组织有关方面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其发生概率、影响范围与强度;四是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评估情况;五是向社会发布咨询电话和相关警示,宣传相关防灾、避灾常识。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以上措施外,还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相应措施:一是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准备;二是调集应急救援、处置所需物资,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三是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四是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城市交通、通信等生命线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五是及时发布防灾、避灾的警示、劝告;六是转移、疏散危险地区人员和重要财产;七是关闭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公共场所活动。
十九、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