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应急管理长期实践的高度总结。
《突发事件应对法》提练了近几年应急管理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很好地贯彻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和根本要求。
(二)
《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了我国应急管理的基本制度。
《突发事件应对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我国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以制度的形式建立了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方面的机制,促进了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
(三)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规范各方应对突发事件行为的基本法律。
《突发事件应对法》既明确了政府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也规定了社会、公民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基本格局。
(四)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推动应急体系建设的强大动力。
《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基础设施、物资储备、科技保障能力等应急体系建设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必将有力地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应急体系建设。
三、《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一条规定,该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人权原则,反映了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二条规定,该法的适应范围是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也就是把应对突发事件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活动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四、制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基本思路
制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主要本着4个基本原则:
一是,重在预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从制度上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突发事件应对法》把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作为立法的重要目的和出发点,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监测、预警等作了制度性规定。
二是,既授予政府充分的应急权力,又规范其权力行使。为使政府具有必要的处置权力,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可以采取的各种必要措施,同时为防止权力滥用,减少处置突发事件的代价,又对政府应急权力行使的规则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