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1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
《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 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应急管理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为切实做好这部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教育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各级各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法律,是动员社会各方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深入开展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对提高政府、社会、公民的危机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保障法律顺利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新闻媒体一定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相互配合,多渠道、多形式、多角度地开展
《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教育工作,为该法的实施营造良好氛围,确保我区应急管理工作有法必依,不断提高法制化水平。
二、明确宣传原则和目标
深入开展
《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教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推进我区应急管理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围绕国家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的部署和当前实际工作,坚持法制宣传与依法行政相结合,以应急管理实践充实
《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教育内容,以法律宣传推动应急管理工作,达到全社会广泛普及法律、各级各部门自觉运用法律的目的;坚持集中宣传与长期教育相结合,遵从法律施行长期性的要求,既要抓好当前
《突发事件应对法》集中宣传工作,更要将
《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常规教育、培训内容,达到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整个公务员队伍应急管理工作水平的目的;坚持法制宣传与普及知识相结合,以
《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为抓手,带动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达到提高全社会危机意识、法律意识和公众应对灾害自救、互救能力的目的。
三、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全区要抓住当前
《突发事件应对法》开始实施的关键时期,主要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在2007年底前集中开展一个阶段的
《突发事件应对法》社会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