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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市场供应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三、强化价格调控,完善价格管理
  严格控制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价格;对城市供电、供气、供水、供暖、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价格,以及游览参观景点门票价格,近期一律不得提高。严禁公路客运票价在浮动价格之外加价收费。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不得提高。医疗服务及尿素等化肥价格要保持稳定。要降低收费标准,春节前减免牛、羊肉检验检疫费。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对面粉、食用植物油、牛羊猪肉、蛋等主要副食品,实施调价备案制。对未列入申报和备案范围的其他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也要进行必要的价格监管。要引导企业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定价,把握好调价行为。
  四、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近期,市发展改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的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大型粮油批发市场、农副产品市场、商场、超市的粮油制品经营者、农资经营企业、商户存在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掺假、缺斤少两、欺行霸市、囤积居奇等违法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部门联动,依法从严查处合谋涨价、串通涨价、变相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以及经营者不按规定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公安部门要与有关部门配合,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案件的发生,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排查化解因价格上涨引发的各类不安定因素。
  五、加强市场监测,提高预警能力
  市发展改革、商务(粮食)、农牧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测工作,提高监测能力,扩大监测范围,提高预测预警水平。市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牛羊猪肉等副食品的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工作,继续实行价格监测日报告制度,及时掌握价格动态,科学分析和判断价格变化趋势,发现问题妥善采取应对措施,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凡列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目录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价格信息上报。商务(粮食)部门要继续坚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日报制度,加强与肉类、粮油经销企业的联系,掌握货源供应情况。要密切关注粮油市场动态,及时掌握本地粮油库存、销售数量变化情况。农牧部门要加强牛羊猪生产信息和饲料价格的分析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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