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信访联络员制度的规定
(粤高法办[2005]7号 2005年3月15日)
为适应信访形势的需要,切实解决当事人上访反映的问题,进一步畅通言路,消解矛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我院公正执法、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一、本院各审判庭、执行局、监察室确定一名副职领导为信访联络员,负责与立案庭信访办公室联系接访涉及本部门相关的上访事项。
二、涉及本院各业务部门的上访事项,由立案庭信访办公室首接后,直接与各部门的信访联络员联系接访事宜。
三、各部门的信访联络员接到立案庭信访办公室的接访请求后,应尽快安排相关人员接访,或由本人亲自接访。
四、接访地点统一安排在本院信访大厅接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