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部门领导接访制度的规定
(粤高法办[2005]6号 2005年3月15日)
为适应信访形势的需要,切实解决当事人上访反映的问题,进一步畅通言路、消解矛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我院公正执法、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本院部门领导预约接访制度,每年由立案庭信访办公室负责安排本院有关部门领导(包括各审判庭正、副庭长,执行局正、副局长和正、副处长,监察室正、副主任)接访当事人或上访群众一到两次。
二、预约接访的时间由立案庭信访办公室与接访的部门领导提前商定后,通知当事人或上访群众。
三、预约接访的地点统一安排在本院信访大厅接访室。
四、预约接访的事项由立案庭信访办公室筛选,并提前通知接访的部门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