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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山林、土地确权行政案件收费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山林、土地确权行政案件收费问题的通知
(粤高发[2004]3号 2004年1月6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关于山林、土地确权行政案件的收费问题,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2003]行立他字第6号函批复:山林、土地确权行政案件不属于财产案件,应当按照《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
五条
第六项第3目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请各级法院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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