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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排定与审理流程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调查法官、执行法官应在收到有关部门的结论报告后二日内,将结论报告交主审法官或跟案书记员,并于当日将信息输入计算机,由此时间恢复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 诉讼文书、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的,从文书最后签发之日起中止审理期限计算;公告期满的次日起恢复计算审理期限。主审(执行)法官应及时将上述信息分别输入计算机。
  第二十四条 主审(执行)法官、调查法官、庭长、主管院长应及时输入申请或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信息及与中止计算、恢复计算审理期限有关的信息;因延误输入而导致立案庭发出审限警示或《限期结案督办令》的,由延误输入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立案庭应在收到下级法院向本院申请延长审限报告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延长审理期限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法院。
  第二十六条 立案庭在每月初、每季度初、每半年初及每年初对各审判(执行)庭此前相应时间段内案件审限情况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各审判(执行)庭及个人案件的收、结、存总数、已结案件和未结案件的审限情况。

三、案件审理流程跟踪

  第二十七条 案件审理流程跟踪系由立案庭的专门部门及有关庭、院领导对相关审判(执行)法官在案件审理各环节中工作实施过程、阶段、步骤、手续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统计并进行通报的管理活动。
  第二十八条 审判(执行)庭庭长有责任在各自的工作管辖范围内,随时对相关审判(执行)庭的全部或单个案件的审理流程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立案庭的专门部门、立案庭庭长及其院领导有权随时对全院审判(执行)庭的全部、部分或单个案件的审理流程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立案庭的专门部门负责按期或随时对全院或相关审判(执行)庭的全部、部分案件的审理流程情况进行统计和通报,并负责对案件审理流程有关的资料进行收集和反馈。
  程序法官、调查法官、审判法官、执行法官及跟案书记员有义务接受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检查监督,并对有关要求及时作出答复或解释。
  第二十九条 立案庭对案件审理流程情况进行统计和通报的内容包括:立案情况;排案情况;送达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情况;证据核对情况;开庭情况;调查取证情况;不计入审理期限情况;评议情况;法律文书制作和审核情况;宣判情况;案件审结情况;结案情况;案卷归档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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