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流程管理组在与立案组、审判(执行)庭、书记员室进行案件材料及排案材料交接、移送时,应办理签收手续,确保卷宗及各类材料的安全、准确、及时移转。
第十八条 流程管理组的排案工作,随时接受本庭领导、院领导通过计算机设置的监督系统进行监督检查。
二、审限跟踪
第十九条 主审(执行)法官在收到立案庭发出的《案件催办通知书》后,应及时审结案件;不能按时结案,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需向本院院长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由主审(执行)法官在审限届满十日前填写《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审批表》,报所在庭庭长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同时于当日将信息输入计算机。庭、院领导应在审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分别在作出决定的当日将信息输入计算机。
主管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主审人应及时将《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审批表》复印件交立案庭备案。
第二十条 民事一审案件在首次延长审限后仍不能按期结案,或行政案件不能在审限内结案,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主审法官应同时制作《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审批表》和《关于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报告》,报所在庭庭长和主管院长审核后,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一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于当日将信息输入计算机。主审法官应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后二日内将相关信息输入计算机,并及时将批复的复印件交立案庭备案。
执行案件在首次延长审理期限后,再次申请延长审理期限获准的,应将相关信息输入计算机并及时将有关材料交立案庭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主审(执行)法官将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信息输入计算机后为延长审理期限申请行为的完成;主管院长作出批准决定并输入计算机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获准。案件未能在审理期限届满前获准延长的,视为超审限案件,由立案庭发出《限期结案督办令》。
第二十二条 需由立案庭或执行庭办理调查取证、鉴定、勘验、审计、评估等事项的,主审法官应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调查(执行)法官决定接受委托进行调查(评估)之次日起中止计算审理期限。主审法官及调查(执行)法官应于委托和接受委托的当日将信息输入计算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