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管理组依照规定对主审(执行)法官进行破序排定时,应在《案件排定综合情况表》上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 案件排定后,审判(执行)庭认为原排定存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第
三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或案件主审人及其合议庭成员为发回重审案件的原主审人或合议庭成员,需变更原排定的主审(执行)法官或合议庭成员的,由原排定的主审(执行)法官填写《变更案件排定通知书》,注明变更的事由,并报审判(执行)庭庭长审核,经立案庭庭长确认后,进行重新排定。
第十二条 本细则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在一轮分案中破序专门排定或重新排定,造成个别主审(执行)法官少分或多分案件的,应在下一轮分案中按序补分或停分相应数量的案件。经审核应予多排案及按本细则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排案的除外。
对个别法官进行专门排定或重新排定后,不影响对其他法官按序排定。
第十三条 案件排定后,因故需要变更开庭日期、开庭法庭的,由主审法官填写《变更案件排定通知书》,注明需变更的事项及其理由,并经所在庭庭长审核,立案庭根据《变更案件排定通知书》重新排定相关事项。
原排定的跟案书记员为审判(执行)庭工作人员因故需变更的,按上述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原排定的跟案书记员为书记员室工作人员并需变更的,由书记员室提出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需再次开庭的,由主审法官填写《再次开庭通知书》,并经所在庭庭长审核。立案庭根据《再次开庭通知书》再次排定相关事项。
《再次开庭通知书》应注明:
(一)需再次开庭的事由;
(二)是否已经向当事人宣告再次开庭的时间、法庭,并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变更案件排定通知书》、《再次开庭通知书》由审判(执行)庭直接送流程管理组;变更事由需经立案庭庭长确认的,由流程管理组提交立案庭庭长审核。
第十六条 流程管理组应在收到审判(执行)庭的《变更案件排定通知书》、《再次开庭通知书》后的次日内,作出新的排定并向审判(执行)庭发出《变更案件排定通知书回执》、《再次开庭通知书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