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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排定与审理流程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第七条 按序排案依照以下规则操作:
  (一)当该审判(执行)庭的全部法官的未结案件均未达到分案基数时,实行全员按序排定,每一轮排案,每个法官一般只分一个案件;
  (二)当主审(执行)法官的未结案件达到其个人分案基数时,暂停对该法官的分案;当该法官的未结案件小于其个人分案基数时,恢复对该法官的按序排案;
  (三)当该审判(执行)庭全部主审(执行)法官的未结案件数均已达到个人分案基数时,开始新一轮的全员按序排案。
  审判(执行)庭提供的分案基数,由计算机管理部门在电脑中设定。前款排案规则的具体操作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控制。
  第八条 对下列案件需作专门排定的,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须指定主审(执行)法官的个别大案要案,经审判(执行)庭的主管院长同意,交由立案庭庭长签名,由程序法官作专门排定;
  (二)案件发回重审后,按序排定的法官为原主审人,或合议庭有两名成员为原审合议庭成员时,排案的程序法官应向本庭庭长提出,经批准,对主审法官作专门排定;
  (三)因故须中止对主审(执行)法官排案的,审判(执行)庭应同时书面通知立案庭和计算机管理部门,经立案庭庭长确认并经计算机管理部门对软件模块进行调整后,作破序排案。中止期限明确的,中止期限届满后,立案庭自动恢复对该法官的按序排案;中止排案期限不明确的,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审判(执行)庭应及时书面通知立案庭和计算机管理部门,恢复对该法官的按序排案;
  (四)审判(执行)庭因审判(执行)需要,认为需对某一法官依序多排案件的,由审判(执行)庭庭长书面说明理由,经立案庭庭长确认,可作专门排定;
  (五)系列案件原则上在同一合议庭内按顺序排定。当同一系列案件的件数达十件以上时,由流程管理组与审判(执行)庭庭长协商确定排案顺序;
  (六)其他需作专门排定的案件,由院领导或审判(执行)庭长同意并经立案庭庭长确认后进行专门排定。
  第九条 对审监庭和执行庭的排案只排定主审(执行)法官及跟案书记员,不预先排定听证、开庭的时间和法庭。案件审理(执行)需要使用法庭的,主审(执行)法官应在使用法庭十五日前书面通知立案庭,由立案庭作出排定。
  第十条 流程管理组应在收到案件材料二日内完成案件排定并制作《案件排定通知书》及《案件排定综合情况表》等排案材料,同时将案件材料及排案材料移交审判(执行)庭或跟案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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