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排定与审理流程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粤高法办[2001]227号 2001年9月18日)
为使本院的审判流程管理实施具体化,以达到案件排定和案件审理流程跟踪工作做到规范、有序、高效、公开的目的,根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案件排定
第一条 立案庭流程管理组为我院案件排定、审限跟踪和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二条 案件排定是指由立案庭程序法官统一排定主审(执行)法官及其合议庭成员、排定跟案书记员、排定开庭审理或询问当事人及听证的时间、排定法庭,必要时还应排定法庭记录人员。
主审(执行)法官只在有审判职称的人员中排定。
第三条 对主审(执行)法官的排定,以按排案顺序号排定为主,专门排定为辅的原则进行。
按序排定是指一般案件按照案号与主审(执行)法官的排案顺序号相对应轮序排定;专门排定是指个别案件因审判(执行)工作的特别要求,经一定的审批程序,对案件的主审 (执行)法官作破序排定。
第四条 排案顺序号及合议庭成员名单由审判(执行)庭提供,并由计算机管理部门输入计算机管理软件模块;立案庭在排案时不得擅自改变排案顺序及合议庭成员。
审判(执行)庭因人员增减或其他原因引起排案顺序及合议庭成员发生变动的,应同时通知立案庭和计算机管理部门,由计算机管理部门按新的排案顺序和合议庭成员对计算机管理软件模块作出相应设置调整。
第五条 给主审(执行)法官排定的案件数量原则上以个人分案基数为基准。
个人分案基数是指主审(执行)法官未结案件的基本数量,它决定是否给该法官继续按序排案。即当主审(执行)法官个人存案数达到其个人分案基数时,则停止对其分案,直至其存案数下降到个人分案基数以下。
第六条 个人分案基数由审判(执行)庭确定或变更。审判(执行)庭可以对本庭审判(执行)法官确定相同的分案基数,也可以分别对不同的审判(执行)法官确定不同的分案基数。审判(执行)庭确定或变更分案基数的,应同时通知立案庭和计算机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