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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

  所有证据材料副本经各方当事人按前款规定程序进行完毕,证据材料交换工作方告完成。
  第五十五条 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在开庭前,根据案情需要,可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实、整理、确定,固定各方提交的证据,固定诉讼请求和争议的焦点。
  第五十六条 核对诉讼请求和证据的提议可由主审法官或当事人提出。
  第五十七条 是否需要进行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由主审法官决定。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案情复杂、法律关系不清晰;
  (二)当事人诉讼请求或答辩内容混乱、争议焦点不明确;
  (三)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提交的证据不规范。
  第五十八条 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由主审法官主持,并应在本院固定的场所进行,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到场。
  第五十九条 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不同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当事人之间不需进行质证和辩论,只需对对方提供的每一份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认可或不认可,并明确表达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请求。
  第六十条 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应制作《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表》,并由当事人填写,明确双方有争议部分和无争议部分,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主持者对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资料进行整理后签字,并将全部资料分送合议庭其他成员。
  第六十一条 在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过程中,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被告可以提出反诉,双方可以和解。
  双方同意和解的,由主审法官主持调解。

第十章 开庭与评议管理

  第六十二条 审判长负责组织和主持开庭与合议庭评议活动,并对本合议庭各主审法官的案件审理程序负有组织、监督和督办责任。
  第六十三条 合议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应相对固定。重新组合应及时通知立案庭。
  第六十四条 庭审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其他成员必须参加。询问当事人、听证等审判活动可以由案件的主审法官一人出席并主持,书记员一人做记录。
  书记员不得主持或参与前款所列任何审判活动。
  第六十五条 具备合议条件的案件,应在开庭后十日内评议。主审法官应主动向审判长提出评议要求,审判长应及时安排。超过十日未提请合议的,主审法官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十六条 案件评议后,主审法官应在十日内制作裁判文书,并由审判长按规定决定是否直接签发。案件需逐级呈送审判长、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主管院长审核、签发的,每个审核或签发环节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若延长审核或签发时间的,审核人或签发人应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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