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案书记员负责对该案卷的全程管理,直至案卷归档或案件移送上级法院。
第三十四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审判法庭等信息,在开庭前三日由跟案书记员安排公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告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因当事人申请及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开庭日期的,由主审法官提出,经审判庭庭长审核同意后,向立案庭提交《变更开庭日期通知书》,由立案庭重新确定开庭日期。重新开庭的日期确定后三日内,由跟案书记员安排,将变更情况通知诉讼参与人及有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 需再次开庭的,由主审法官向立案庭提交《再次开庭通知书》,立案庭收到再次开庭通知后按下列情况确定再次开庭日期:
(一)因被告方提出反诉或者需要追加当事人的,在受理反诉或决定追加当事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再次开庭。
(二)因鉴定、勘验、审计、评估或者其他原因中止审理而休庭的,在收到有关部门的结论或者决定恢复审理之日起十日内再次开庭。
(三)因需调查证据而休庭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的十日内再次开庭。
(四)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结束庭审的,在首次开庭时间后十日内再次开庭。
第三十七条 合议庭当庭直接确定再次开庭或宣判日期的,应当在休庭前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当庭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并及时将需再次开庭的时间通知立案庭,由立案庭对审判法庭作出安排。
第七章 送达管理
第三十八条 诉讼文书的送达工作由跟案书记员负责。
跟案书记员负责备好应当送达的诉讼文书和填妥送达回证;负责将有关送达文书和送达回证直接交付有关的送达人员;负责从有关送达人员处收回经签收的送达回证归卷。
第三十九条 民事、行政案件裁判文书可由跟案书记员直接送达当事人。
重大刑事案件,案件性质敏感或影响大、当事人人数众多或情绪不稳定、送达时有可能引发事端的民事、行政案件,跟案书记员直接送达时,由法警负责维持秩序和安全保卫。
第四十条 向起诉、应诉、上诉、被上诉方送达诉讼文书,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发送。
诉讼过程中追加当事人的通知书等与之相关的答辩状、反诉状等诉讼文书,应当在决定追加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送。
第八章 审限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审限管理是指由专门的管理机构依据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对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及其期限进行跟踪、警示和督办的管理活动。
审限管理由立案庭的程序法官负责,各审判庭、执行庭应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四十二条 主审法官、执行法官及跟案书记员应依照各自的工作范围,将每件案件的批准延长审限、评议、宣判、送达、保全、执行、归档的日期等有关审限的信息情况,于工作实施或完成的当日输入计算机。
第四十三条 审理案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案,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案的,应当申请延长审限,书面说明理由,并拟定结案的时间,经庭长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输入电脑,送立案庭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