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决定立案的,应填写立案登记表,办理立案审查批准手续,编案号,载明决定立案的时间。立案后的次日应进行案件排定,并将诉讼材料移交审判庭。
第七条 立案庭对再审申请(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受理再审申请(申诉)条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再审申请或者申诉的判决或裁定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当事人是否提出了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的依据和理由;
(四)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是否在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五)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该申请(申诉)是否由本院审查;
(六)申请(申诉)必备的文书和材料是否齐全。
第八条 再审申请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直接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再审申请(申诉)通知书》。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登记,向申请人发出《受理再审申请(申诉)通知书》。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应进行案件排定,并将再审申请(申诉)材料移送审判监督庭。
第九条 审判监督庭对再审申请(申诉)进行实体审查并决定是否调卷。
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直接向申请人发出《驳回再审申请(申诉)通知书》;经审查决定再审的,到立案庭进行再审案件立案登记。
第十条 下列再审案件,由立案庭立案登记,于裁定书、抗诉书送达当事人后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排定,并移送审判监督庭再审:
(一)上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的案件。
第十一条 本院院长直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再审的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并经主管院长审核后,直接制作再审裁定书,并于裁定书送达后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排定并移送审判监督庭再审。
第十二条 赔偿申请,由立案庭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不服经过公、检、法及监狱管理等部门作出的赔偿决定向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移送赔偿委员会,由赔偿委员会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赔偿,本院已确认违法的,由立案庭立案后移送本院赔偿委员会以本院的名义办理;本院未确认违法的,由立案庭移送本院有关部门以本院名义作出处理。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三条 移送审判庭或执行庭前,诉讼费、保全费及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和申请执行费用的核算、预收、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报批或审批手续,由立案庭的程序法官负责办理,并报其主管院长审批。
案件移送审判庭或执行庭后,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执行费用的核算、预收、缓交、减交、免交的报批或审批手续,由审判庭或执行庭办理,并报其主管院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