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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
(粤高法发[2001]22号 2001年6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案管理
  第三章 管理
  第四章 保全管理
  第五章 调查管理
  第六章 排案管理
  第七章 送达管理
  第八章 审限管理
  第九章 庭前准备管理
  第十章 开庭与评议管理
  第十一章 宣判与结案管理
  第十二章 案卷归档管理
  第十三章 案件移送管理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判管理工作,保障案件审理公开、公正、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指人民法院的专门机构对各类案件在立案、送达、案件排定、开庭、审限跟踪、案卷归档、案件移送、执行等审理过程中的不同环节所进行的管理。它是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确定管理职能,明确管理分工,规范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的活动。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实行立案庭统一管理,立案庭与相关审判业务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协调运作的原则。
  第三条 各类案件的立案、诉讼费收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排定、调查取证、送达、笔录制作、审限监督、案卷归档、案件移送等管理工作由立案庭负责。
  对各类案件的开庭、评议、裁判文书制作、办理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宣判等审判事务工作由各审判庭负责。

第二章 立案管理

  第四条 各类案件的起诉、上诉(抗诉)、申请执行、委托执行、再审申请(申诉)、国家赔偿申请以及诉前及立案阶段的财产和证据等保全申请的受理,统一由立案庭的程序法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各类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
  案件移送到审判庭后提出的财产和证据等保全申请由审判庭受理。
  第五条 审查立案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
  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劝其撤回起诉材料;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对不属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公诉案件,应当将案件退回公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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