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查立案时,发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不符合规定或者缺少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改正或者补充。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从改正或者有关证明材料补充齐全后起算。
第八章 保全申请案件的受理和执行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诉前证据的保全申请的,由立案庭受理。受理诉前保全应当告知申请人提供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据经审查与其权利主张无关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七条 财产或证据的保全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经合议后作出裁定。
第五十八条 受理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时,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的财产担保。不提供担保的,应当驳回申请。
第五十九条 受理诉前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第六十条 在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申请人应当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六十一条 事人在立案庭将案卷移送审判庭之前提出财产保全、证据的保全申请的,或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立案庭审查作出裁定或决定并执行。
第九章 督促程序案件的立案和审理
第六十二条 债权人依督促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庭、人民法庭受理和审理。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的案件,应当责成债权人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债权人不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的,不予受理。
第六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立案庭应当通知债权人交纳申请费并办理立案手续:
(一)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请求给付的标的是金钱、汇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以及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
(三)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四)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的;
(五)有准确的债务人姓名(单位名称)、地址,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第六十五条 案件正式受理后,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经庭长批准,在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不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 对已经受理,但经审查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在十五日内裁定驳回支付令申请。
第六十七条 立案庭在送达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债务人书面提出异议的,无需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第十章 公示催告案件的立案和审理
第六十八条 请人依公示催告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件,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庭立案并审理。
申请人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第六十九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应当提交自己最后持有的票据的证据材料,拒不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