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拘留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撤销逮捕决定、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的;
(三)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法院撤销逮捕决定的;
(四)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无罪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五)侦察、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
国家赔偿法第
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责任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其他处分的;
(六)实施
国家赔偿法第
十六条规定行为,已依法纠正的;
(七)人民法院撤销原错误司法拘留、罚款决定的;
(八)人民法院撤销原错误拘传的;
(九)人民法院撤销原错误财产保全裁定的;
(十)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依法纠正的;
(十一)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复议,撤销下级人民法院原错误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执行裁定、决定的;
(十二)侦察、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依法对违法侵权行为加以纠正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立案庭收到不服经过公、检、法及监狱管理部门作出的赔偿决定向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申请后,应当将赔偿申请转交赔偿委员会依法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决定立案的交立案庭立案登记后,仍由赔偿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一)赔偿请求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
(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
(四)有依法确认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五)符合法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延长期间的除外。
(六)赔偿义务机关是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机关的,作出赔偿决定后或者逾期未作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申请复议,经复议仍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复议决定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作出赔偿决定后,赔偿请求人不服的,或者人民法院逾期未作赔偿决定的;
(七)符合
国家赔偿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
国家赔偿法溯及力的规定。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未确认违法的,告知当事人应先进行违法确认,未经违法确认的不予立案。
第五十五条 立案庭、赔偿委员会对赔偿申请审查后,应当分别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递交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立案。本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不服经过公、检、法及监狱管理部门作出的赔偿决定的赔偿案件,还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送达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赔偿申请书副本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本法院相关部门,注明移交日期。经审查决定立案的登记日期为立案日期。
(二)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撤回申请。申请人坚持不撤回申请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不符合管辖权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或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