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立案工作规定(试行)
(粤高法发[2001]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案庭的职责
第三章 第一审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四章 第二审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五章 执行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六章 审判监督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七章 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八章 保全申请案件的受理和执行
第九章 督促程序案件的立案和审理
第十章 公示催告案件的立案和审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案件,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立案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的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遵循立案与审判、执行分开的原则,坚持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人民法院(包括专门法院)的立案工作由立案庭统一负责。
第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立案庭的职责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职责:
(一)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审查破产、执行(含委托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二)负责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
(三)负责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案件的立案工作;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作出是否受理其再审申请的决定,并向其发出通知书;办理审判监督庭再审案件的立案登记。
(四)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诉前财产、证据保全以及案件移送审判庭前的诉讼保全和仲裁机构提请的财产、证据保全申请,裁定并执行保全或者驳回申请。
(五)依法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案件移送审判庭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
(六)办理当事人申请支付令和公示催告的案件。
(七)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八)计算并通知原告(申请人)预交案件受理费,办理原告(申请人)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的审批。
(九)统一编制、登记、管理各类案件的案号,分流案件。
(十)负责本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根据流程管理的规定履行职责。
(十一)办理上级机关和本院领导交办案件的登记、编号和督办工作,并回报或者转报结果。
(十二)负责来信来访、院长接待日和法律咨询工作。
(十三)总结立案、信访工作的经验,对立案、信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十四)检查和指导人民法庭的立案、信访和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