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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1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印发给你们。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自治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自治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对外挂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全区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研究分析全区经济与金融的运行情况,引导协调金融机构围绕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二)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

  (三)负责联系驻桂金融监管机构,协调解决监管中的难点问题,为金融监管机构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四)负责联系驻桂金融机构,促进自治区与金融机构总部的战略合作,促进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交流与合作。

  (五)研究提出健全完善金融组织体系的意见和建议,拟订推进地方金融机构发展以及引进境内外金融机构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研究金融服务体系、金融创新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七)综合负责企业上市的规划、协调、指导和培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整合上市公司资源,增强上市企业再融资的能力。

  (八)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共同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推进金融安全区建设。

  (九)承担自治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理涉及金融领域的文电及督查、督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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