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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

  (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原生效裁判未予变更的;
  (八)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原生效裁判确认为违法或无效,或者判决撤销或变更的;
  (九)其他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原生效裁判以其他案件的生效裁判、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或者行政机关生效的行政决定为主要依据作出,再审时有关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影响原生效裁判结果的,应当依法改判。
  
  第四十六条 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提供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裁判的,应当依法改判。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再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的;
  (二)行政赔偿案件的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
  (三)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五、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申请再审,包括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请再审和对刑事案件的申诉。

  第四十九条 因检察机关抗诉而提起的再审诉讼,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00四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关于《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的说明

  一、关于制定目的及经过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要求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的问题,肖扬院长指示要“把切实解决一些群众申诉难的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制定《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是省法院解决申诉难、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畅通申诉渠道、保障宪法规定的申诉权利的一个重要举措,是深化审判监督改革,实现申诉与申请再审模式诉权化、程序化、法定化的积极探索。

  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落实司法为民思想,认真履行审判监督职责,深入开展审判监督工作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矛盾和纠纷大量发生,表现在审判监督领域,就是当事人或案外人通过各种途径申诉、申请再审大量增加,“申诉难”的问题进一步突出。我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这一问题尤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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