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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


  第十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再审裁判的案件进行提审。

三、申请与立案

  第十一条 下列主体,有权申请再审:

  (一)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三)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
  
  第十二条 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原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不服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通知或者再审判决,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或者再审判决后6个月内提出。

  第十三条 再审案件应当收取受理费用的,由再审申请人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的规定预交。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再审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再审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再审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住所地或住址、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
  2.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
  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名称和案号,写明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证明申请再审是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的;
  4.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再审的理由和依据;
  5.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当说明新证据的来源和获得新证据的时间和方法。
  
  (二)原生效裁判文书(复印件);

  (三)一、二审诉讼已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的材料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后,认为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经立卷登记后向申请人出具收据;认为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申请人重新整理后提交。
  
  第十六条 立卷登记的材料经审查后,在6个月内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对符合立案再审条件的,作出立案再审的裁定或者决定;
  (二)对不符合立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第十七条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再审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请求,应当在原审的诉辩范围内提出。超出原审诉辩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原生效裁判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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