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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二十七条 需要暂缓执行的,向本院执行局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由执行局办理暂缓执行手续。
  第二十八条 暂缓执行建议应当经合议庭讨论,并逐级上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二十九条 审查再审申请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因案情复杂、疑难的,经庭长同意,可以延长三个月,如需调卷审查的,应逐级上报主管庭长审批。
  第三十条 决定立案再审的案件当事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中规定相关情形的,应当交纳诉讼费。符合减免缓条件或司法救助条件的,按该规定办理诉讼费的减免缓手续。

五、抗诉案件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本院接受抗诉后,由立案庭立案并排定主审法官后移送审监庭审理。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接受抗诉后,应将检察院的抗诉材料函转作出裁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并书面通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各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再审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出抗诉,由立案庭立案,排定主审法官后移送本院审监庭审理。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下列案件,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受理:
  (一)对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所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
  (二)对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提出抗诉的案件;
  (三)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
  (四)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
  (五)对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提出抗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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