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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根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量刑明显不当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十一条 上述第(二)项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是指下列情形:
  (一)定案的证据未经查实,包括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定案依据的;
  (二)作为定案主要依据的证人证言、书面证据、公证文书等证据已被证明是虚假的;
  (三)立案证据的数量与质量未达到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程度,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的。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不予立案再审:
  (一)原裁判定罪虽然不准,但量刑正确;
  (二)量刑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或者属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内;
  (三)原裁判未实行数罪并罚而刑期正确或者基本正确,或者刑期已满失去再审意义。
  第十三条 对本院、各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民事裁判、调解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立案再审:
  (一)有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时不知道或举证不能、可能推翻原裁判的证据;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根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
  (四)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的法律;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七)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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