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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审查再审申请和裁定再审立案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相统一原则;
  (二)同一法院对同一再审申请只能审查一次原则;
  (三)依法、公正、公开、高效原则。
  第三条 审查再审申请和裁定再审立案应当以作出原裁判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
  第四条 再审申请人不服本院作出终审生效裁判的、或者经中级人民法院复查后通知驳回的、或者不服再审改判提出再审申请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各类抗诉案件,适用本意见。

二、申请再审条件

  第五条 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主体一般为下列当事人:
  (一)案件的当事人;
  (二)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五)刑事案件生效裁判的被告人、被害人或被告人、被害人亲属。
  第六条 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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