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非典型肺炎影响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最大限度减轻非典给我市经济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确保全市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出台若干扶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财政划拨1010万元,用于补助各县(市、区)非典防治工作。
二、对市属外贸流通企业出口退税账户托管专项贷款利息的贴息率,由50%提高到70%.并扩大贴息范围,由市属外贸流通企业扩大到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其出口退税账户托管专项贷款利息的贴息率为50%;由市属外贸出口企业扩大到鹿城、龙湾、瓯海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贸出口企业,其出口退税账户托管专项贷款利息的贴息率为25%.
三、对资金周转困难的外贸出口企业,市财政追加调度资金,由1.5亿元增加到3.5亿元,与银行两倍的资金相配套,专项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并实行利率优惠。发放贷款范围从市属外贸流通企业扩大到鹿城、龙湾、瓯海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贸流通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
四、加快外贸出口扶持政策的实施进度,外贸出口贴息资金由次年结算改为当年上、下半年两次预拨,年终清算。
五、加大财政对医药储备的支持力度,2003年医药储备贴息在省级医药储备计划额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予以等额的补助。
六、对城镇困难群众和农民非典患者,其救治费用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对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市公交、水务、客运(包括出租车)等公用事业的消毒费用和非典防治费用,由市财政予以补贴。
七、企业因生产、营销政府指定的防治非典用品和药品等造成的政策性亏损,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市区多元粮食企业在组织粮源并接受政府监控时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地方养老保险金、水利建设资金、粮食营业房和粮食仓库的房产税。执行时间暂定2003年5月1日起至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