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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浙政发[2002]26号文件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失效]


  对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城市规划、环保要求,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市场,各县(市、区)政府应切实负起责任,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整改或予以关闭。对不可以补办手续的无证市场,各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关闭。对办理设立登记后满6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或市场推位数不足50个有场无市的市场,登记机关可依法注销其登记证。要加快温州商贸城的改造、发展、提高,促其上规模、上档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发挥自身的优势,切实加强对市外市场和在外从事经营活动温州人的沟通和联系,切实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推销温州产品,为促进“温州人经济”转为“温州经济”提供服务,当好参谋。

  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以管理促规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境外投资者,均可投资办市场。党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不得投资办市场,已举办的,应当在2003年一季度前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

  (一)加强市场举办者主体资格的确认。凡举办市场,都要通过企业法人登记,明确其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原有市场未通过登记的,结合2003年市场年检工作,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二)市场举办者要与进场经营者签订契约,依契约对进场经营者经营行为和所出售商品的质量实施经营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经营管理责任。契约的内容按浙政发〔2002〕26号文件执行。

  (三)市场举办者应当切实履行服务管理职责,切实承担市场场地、车辆、卫生、消防安全、环保、秩序等责任,并落实相应机构、人员、制订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行使物业管理权,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依法管理。

  (四)市场举办者可按契约向进场经营户收取保证金。保证金收取数额,由市场举办者根据市场实际确定,但每间摊位(按15平方米标准)不得超过2万元。向经营户收取的保证金,要存入银行专户,确保其安全,市场举办者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以监督。原有市场向经营户已收取的保证金超过最高限额的,在2003年内要予以退还。在举办者与经营户中止租赁关系,经营者所售商品的“三包”期限截止后,应及时退还保证金。保证金用途主要有:一是经营户不交摊位租金的,可以从中抵扣;二是经营户在市场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可扣除一定比例保证金;三是可利用保证金向消费者实施先行赔付。

  (五)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一是要规范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市场举办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场整体发展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要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市场经营户必须具备营业执照、进场交易证、税务登记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二是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规范促管理,以服务促管理。要深化和完善市场的巡查制度,完善巡查配套措施,创新市场巡查的方式,不断提高市场巡查的效能;要实行上市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配备市场巡查监测车。对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蔬菜、水产品、豆制品、饮料、副食品、肉品等进行抽查,定期公布抽查结果,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要积极开展信用市场的创建活动。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市场要通过几年的努力,逐步达到信用市场的标准。要积极推行“经济户□”管理制度,并实现与有关部门信息联网,跟踪管理。建立市场监管预警制度,通过教育、告诫、限期整改等方式纠正违法经营行为。要采用委托银行代收市场管理费和电脑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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