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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浙政发[2002]26号文件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浙政发[2002]26号文件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
(温政发〔2002〕66号)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浙政发〔2002〕26号文件),促进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实现我市市场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升转变,现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强宣传,统一思想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突飞猛进,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商品交易市场规模不大,档次偏低;市场交易行为不规范、管理粗放,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工商部门在管办脱钩后对市场管理还欠规范等问题。浙政发〔2002〕26号文件总结了我省20多年来市场管理中成功的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方法,分析了当前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了规范市场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提出了加强市场建设宏观调控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吃透文件精神,狠抓市场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要充分重视舆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规范市场管理政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市场管理。市场举办者和经营者要按照文件精神,倡导守法经营、文明经营、公平竞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规范市场发展、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规范、培育发展商品交易市场的新思路、新举措,努力提高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的规模和档次,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规范市场举办者行为,引导市场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对市场培育、发展的指导和协调。新建市场应按星级市场的硬件标准建设,市区和重要集镇新建市场,应具备二星级以上市场的硬件标准。原有市场改建、扩建,也应达到相应标准;未达标准的,不得批准设立。

  举办市场应当首先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初审后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市区商品交易市场(除镇、乡、村农贸市场外)和挂市名的所有市场,由市工商局初审,并组织市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会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场的登记、变更、对外招商均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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