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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失效]

  (一)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从缴费次月起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新参保的职工必须同时缴满6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后,从次月起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工,按照下列产假期限享受生育津贴:
  (一)怀孕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引产(含死胎、畸形)的,产假为90天;
  (二)怀孕7个月以下早产的,产假按90天计算;
  (三)怀孕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引)产的,产假为42天;
  (四) 怀孕3个月以下自然(人工)流产的,产假为21天;扩刮、病理流产或者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五)难产的,产假增加l 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生育津贴额=全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工,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医疗费补贴:
  (一)怀孕3个月以下流产的,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二)怀孕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流)产的,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怀孕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含死胎、畸形) 的,医疗费补贴为1 500元;
  (四)怀孕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怀孕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为1800元;
  (五)难产的,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其中剖宫产的,医 疗费补贴为4000元)。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为50元;
  (二)皮下埋植术,补贴为120元;
  (三)绝育手术,补贴为300元;
  (四)复通手术,补贴为2000元。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按照《关于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3]108号)文件执行,个人不负担治疗费用。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第十八条 生育保险待遇,随经济发展和生育医疗水平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具体的调整办法,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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