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温政发[2002]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就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职工生育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为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提供基本的生育医疗保健和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温州市区为一个统筹单位,各县(市)分别为一个统筹单位。在统筹范围内,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范围内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地税部门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卫生、财政、审计、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