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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新区对内开放的若干规定[失效]

  九、金融机构对滨海新区企业在开户、结算、信息咨询、贷款申请和本、外币业务等方面,实行全方位服务。各类商业银行可选择合适的滨海新区企业建立银企合作关系,并按有关规定试行主办银行制度。
  十、在滨海新区投资的企业,其携带的非市区牌照企业自用车,允许办理转籍手续,在办理转籍手续时,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和工本费外,免收其它规费。转籍之前,按规定办理驻城通行证后,享受本市同类车辆待遇。
  凡在滨海新区投资的企业,根据企业投资规模,免收一定数量自用车辆的机场路通行费。
  十一、滨海新区企业有关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和技术等级评定,可列入本市人事和劳动部门统一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本市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可参加本市组织的各类技术培训和技能鉴定。
  十二、市外到滨海新区投资的企业,其投资者、中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子女需在本市初中、小学借读的,可向有关教育部门办理借读手续,并由有关教育部门安排在居住地附近对口学校借读;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减免集资费。高中阶段教育,允许在本市报名,按志愿择优录取,收费标准视同市区户口学生。
  创办滨海新区配套的高档次中小学和外国语学校,为投资者及职工子女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教学服务。
  十三、规范收费行,严格收费程序。对滨海新区企业实行统一收费登记卡制度。由开发区物价部门向企业发放《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和开发区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逐项填写《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填写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十四、凡在滨海新区投资的企业,必须到开发区工商、税务部门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在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年检、资质评审、投资项目立项等方面,通过开发区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实行“一窗口受理”、“一部门收费”和“一条龙服务”。
  十五、在滨海新区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参照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十六、在滨海新区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同时享受《温州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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