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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新区对内开放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新区对内开放的若干规定
(温政发[1999]197号 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


  为实现现代化新温州战略目标,加快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新区(以下简称滨海新区)开发建设步伐,促进温州和全国各地的优势互补、联动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滨海新区北临机场,南接瑞安丁山,西靠永梅二路,东至沿海规划围垦大堤,规划总用地面积30平方公里。
  二、鼓励各地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特别是各行业国家级重点骨干企业和外出创业的温州人到滨海新区落户、投资兴办的符合滨海新区产业导向的工业企业或设立分支机构。
  三、凡在滨海新区投资建设,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下同)的骨干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实行头两年由财政全额列支补助,后3年减半由财政列支补助;其上缴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3年内由财政列支补助50%。列支补助的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四、切实兑现滨海新区企业用地优惠政策。凡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地价下浮10%,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地价下浮5%。滨海新区启动区内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每亩12万元。
  五、滨海新区企业或投资者购买本市商品房的,房产契税按规定缴纳后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列支补助50%。
  六、滨海新区企业的专业技术人才户籍落户温州,按《关于控制温州市区人口机械增长工作的补充通知》和《温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办理。
  七、投资者在滨海新区每投资固定资产200万元,要将1人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关系迁入市区,并免缴城市人口机械增长补偿金。
  八、海关对滨海新区享有自营出口权的企业和资信户好的企业给予优先报关,并设立 特快报关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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