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再审申请人接到听证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撤回再审申请,予以销案处理。销案处理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被再审申请人接到听证通知后,不参加听证的,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中止听证或者进行单方听证。
第十一条 听证法官和书记员必须着装听证。听证活动的场所应当在人民法院的法庭或者其他工作场所进行。
第十二条 听证活动应当公开进行。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公开举行听证的案件,应当向听证参加人说明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第十三条 听证活动可由一名或者一名以上法官参加,其中一名法官主持。合议庭全体法官参加的,由审判长主持。
第十四条 听证法官在听证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主持听证,引导当事人正确听证,必要时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
第十五条 听证法官在听证活动中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二)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不徇私枉法,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十六条 听证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二)就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实、证据和请求的意见进行抗辩;
(三)对案件的证据向其他当事人进行质证;
(四)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五)核对听证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