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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再审申请审查听证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

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再审申请审查听证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


  为了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强化审判监督,规范我省法院对民事、经济、行政再审申请审查听证的程序,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增强复查案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我省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包括申诉案件,下同)时,通知当事人到庭,听取当事人对有关申诉理由、争议事实、证据的说明和意见,以决定案件是否应当进入再审程序的诉讼活动。

  第二条 对再审申请的听证,由各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庭组织进行。

  第三条 审查听证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听证的范围

  第四条 对再审申请是否听证,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申诉明显无理的,经合议庭评议,可不经听证直接予以驳回。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情形的再审申请应当重点听证:

  (一)以新证据为申请再审依据,经确认可能导致案件事实和实体处理改变的;

  (二)原判采用未经质证、认证的证据,或者未采用已经质证、认证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可能导致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错误的;

  (三)原判可能遗漏当事人或者追加第三人承担义务、享有权利错误的;

  (四)原判事实不清,必须重新认定案件事实的;

  (五)其他原因必须听证的。

  第六条 原判认定证据正确、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或者实体处理错误的案件,不须听证。

第三章 听证的提起和运作

  第七条 需要进行审查听证的,由案件承办人对案件初步审查后提出建议,报审判长决定。合议庭经评议认为有必要听证的案件,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 确定听证后,应当书面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通知各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听证的内容、时间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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