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蔡新明等人与广东省鱼珠林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4]粤高法立复字第34号 2004年9月13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穗中法[2004]38号《关于已领取产权证的集资房纠纷是否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
三条的规定,蔡新明等人与广东省鱼珠林产集团有限公司因购买集资房引起的房屋质量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