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庭可以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
第七章 人民法庭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条 人民法庭日常工作的主持、庭务会议的召集和行政事务的管理、考勤考绩、提请奖惩等工作由庭长负责。
副庭长协助庭长工作。庭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庭长代行庭长职务。
第六十一条 经批准合并的人民法庭应当集中合并办公。被撤并的原有人民法庭不应当再挂牌。
第六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人民法庭可以设立巡回办案点。巡回办案点可以挂牌。具体模式为“某某人民法庭某某办案点”。但办案工作仍以法庭名义进行,巡回办案点不得刻制公章。
巡回办案点应当具备开庭的条件,办公时间应予公告。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庭应根据实际条件隔离审判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当事人只能在审判区活动,审判区和生活区保持适当距离。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庭应制订日常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请假制度,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上下班。
需下乡调查或巡回、就地开庭的,应报庭长批准。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庭应按规定配备铁门、铁窗和铁柜,安装自动报警器,用于保管保密材料、档案和格式诉讼文书等内部资料,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庭应按规定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对审结、执结的案件应按要求及时装订档案,由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在结案后30日内负责归档。
人民法庭已结案的档案统一归口由基层法院档案室管理。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庭的印章由省法院统一制发,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不能制作人民法庭印章。
人民法庭应当建立印章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印章,进行用印登记,加强用印管理,妥善保管印章。使用印章应经庭长批准。不得在空白文书上盖印,不得为与人民法庭工作无关的事项使用印章,无特殊原因和未经批准不得将印章带至人民法庭以外使用。
被撤并的人民法庭的原有印章应当按规定缴回省法院封存或销毁,不得留用或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