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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法庭工作规范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罪名规定确定案由。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人民法庭应当立案。人民法庭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刑事自诉案件应裁定予以驳回,民事案件应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庭收到当事人的起诉状后,既不受理又不作出裁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及时纠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指定人民法庭立案,或者直接立案后交由人民法庭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庭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立案当日计算案件受理费,书面通知当事人。
  人民法庭预收案件受理费,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的诉讼费专用帐户,通知当事人将诉讼费存入专用帐户。人民法庭不得设立帐户,不得收取诉讼费用。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庭收取当事人的诉讼材料应出具收件回执。经办人应在收件回执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庭负责本辖区内的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庭的信访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依法、公开、高效的原则,应安排专人负责或轮流负责,做到定岗、定人、定责。
  第二十九条 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应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接待热情,语言文明,廉洁自律。对来信来访要切实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回音。
  接待信访群众的首位工作人员,对属于职责内的事应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法庭管辖或本人职责以外的事,应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并向群众说明。

第四章 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

  第三十条 人民法庭依法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
  除经院长批准并由基层法院指定外,人民法庭一般只应审理本法庭辖区内的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决定人民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因回避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民法庭不能组成合议庭的,可以由院长指定其他人民法庭或基层法院相关业务庭的法官或者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按审判流程管理的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因客观条件所限未按流程管理规定自动排定的,可以由庭长指定案件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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