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负责提出本院的人民法庭设置方案,统一规划人民法庭办公场所的建设和人员配置,安排人民法庭和本院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调人民法庭和当地乡镇的关系。
第六条 省法院应制定明确的人民法庭建设和装备标准,指导全省人民法庭完成办公场所新建和改建工作、人民法庭的计算机联网工作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应按要求及时完成所辖人民法庭的基本建设。
第七条 加强人民法庭党的建设工作。凡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人民法庭,均应成立党支部,按规定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
不设党支部的人民法庭党员,参加基层人民法院政工部门的支部活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依照本规范,不定期开展人民法庭工作检查。对工作开展好、成绩优秀的人民法庭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民法庭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九条 设置人民法庭应当坚持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判、布局合理、相对固定的原则,按照规范化、规模化的要求,根据案件数量、地区大小、人口多少、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决定。
第十条 人民法庭的设置不受乡镇行政区划的限制,一般在3-5个乡镇设一个人民法庭。在人口多、审判任务重的地方可以在1-2个乡镇设一个人民法庭。
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城镇一般不设人民法庭,严格控制在乡镇新设人民法庭。
第十一条 人民法庭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方案,逐级报省法院批准决定。
第十二条 人民法庭的名称,以其所在地地名而定,并冠以所属基层人民法院的名称。具体模式为“某某人民法院+人民法庭所在地地名+人民法庭”。
第十三条 每个人民法庭至少配备3名以上法官和1名以上书记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基层法院决定配备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人民法庭设庭长一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庭长。工作人员在7人以下的,一般设副庭长1名;7人以上的,可设副庭长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