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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法庭工作规范

广东省人民法庭工作规范
(粤高法发[2004]33号 2004年12月21日)


  为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发挥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规范人民法庭工作,提高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人民法庭工作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在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人民法庭的任务主要有:
  (一)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
  (二)办理本庭审理的案件和依规定交由本庭负责的执行事项;
  (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内的信访工作;
  (五)完成其他工作任务及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事项。
  第三条 人民法庭通过审判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人民法庭不参与地方行政执法活动,不参加行风评议活动。
  第四条 人民法庭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规定进行排期和期限跟踪,并按照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管理。
  对办理期限即将届满的案件,应进行警示催办;对超期限未办结的,应进行专案督办,限期结案。
  法官执行流程管理规定的情况,应作为对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设立基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民法庭的规划设置和审批、队伍管理、审判业务指导和培训、办公场所建设和物质装备的规划和管理,对人民法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解决人民法庭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本院院长担任,由一名副院长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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