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7〕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房产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制度,加强对困难群众的救助,促进社会和谐,切实维护我市城市低保边缘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 〔 2007 〕 54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通过科学界定城市低保边缘户的范围,实施重点项目的梯次救助,有效缓解城市低保边缘户在疾病医疗、子女就学和冬季取暖等方面的突出困难,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救助制度,实现救助水平的基本平衡。
城市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坚持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协调、相衔接的原则;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实行专项救助的原则;坚持家庭收入核算和审批程序参照城市低保对象审批有关规定执行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和范围
城市低保边缘户是指收入水平虽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 由于未享受长期性救助政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低保对象,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城市居民。
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120% 来确定。
(一)执行 200 元低保标准的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低保边缘户标准为 240 元(不含 240 元);
(二)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现执行 200 元标准的镇(区)低保边缘户标准为 240 元(不含 24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