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粤高法发[2004]34号 2004年12月17日)
为了妥善、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我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
民事诉讼法》、《
民法通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公安部《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抢救费用的支付和财产保全
1、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尽量查明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员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以及肇事车辆是否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参保的保险公司和责任限额等有关情况。
2、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七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九十条等有关规定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或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也可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支付抢救费用。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处理费用的支付参照上款规定处理。
保险公司、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及时立案,并裁定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