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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高法发[2001]25号 2001年7月13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办法》将于2001年8月1日起在我院和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施行。现将本办法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各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各自的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院和下辖基层人民法院之间案件移交管理办法。

  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办法

  为确保案件的及时移送,提高诉讼效率,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案件的移送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向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的当事人送达判决书、裁定书时,对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案件,应当同时送达《上诉须知》和《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并作为送达必备的诉讼文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经当事人填写确认后应与送达回证同时交回。送达回证上须加盖法院的印章和注明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名称、件数、送达方式。各级法院也可在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主文后增加一段“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裁定)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同等金额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第二条 法院送达给当事人的诉讼文书,送达至当事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定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即为送达。
  第三条 法院收到上诉人提交的上诉状,应在上诉状右上方注明收状日期、收状人;收到上诉人邮寄的上诉状的,除注明收到日期、收状人外,还应保存盖有邮戳日期的信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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